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