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占道经营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