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