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