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