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符合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