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符合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