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市貌、城市绿化、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