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