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区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并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