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兴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组织,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