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并逐步提高妇女成员的比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