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