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权益受到侵害、心理遭受创伤的妇女,安排免费的咨询、辅导等心理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家庭关系指导、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