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权益受到侵害、心理遭受创伤的妇女,安排免费的咨询、辅导等心理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家庭关系指导、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