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妇女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救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为单亲母亲、失独母亲、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