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报告、劝阻制止、重点跟踪,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