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报告、劝阻制止、重点跟踪,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