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