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措施,建设高水平女性人才队伍。在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