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就业补贴等措施,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