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通过减免、缓交学费、杂费等方式,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