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为女职工提供便利。鼓励超市、商场、影院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