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和增加筛查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并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增加健康检查的次数和项目。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服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有关部门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妇女健康商业保险业务,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