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负有监护、收养、帮教、看护、教育、医疗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保护女性未成年人和智力残疾、患有精神疾病等妇女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