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也可以请求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