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也可以请求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