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禁止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禁止以宗教极端思想、迷信、暴力等方式残害妇女或者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