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开放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自治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相关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