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开放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开发开放平台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