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县道,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失去使用功能的公路上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