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或者城市市区扩大后的实际范围为界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路等级,报公路规划原审批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