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Chapter 2 公路规划和建设Article 12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县道,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失去使用功能的公路上设立明显标志。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