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