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拓宽再生水利用途径,逐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以及公共卫生间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