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