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对列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海关、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二)海关适当减少对经营主体稽查、核查频次;(三)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