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列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海关、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

(二)海关适当减少对经营主体稽查、核查频次;

(三)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

(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