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列入高级认证企业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便利措施;

(二)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

(三)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

(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