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对列入高级认证企业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便利措施;(二)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三)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