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海关、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提高“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二)海关按照规定提高对经营主体稽查、核查频次;(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