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
- 制定机关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8月1日
- 条文数
- 1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2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以下简称村寨)是指三十栋以上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村寨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村寨名录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一)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寨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乡镇、村做好村寨消防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对乡镇、村消防队伍的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二)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村寨烟花爆竹和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四)教育部门应当将村寨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范围。
(一)落实村寨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站,充实村寨消防救援力量;
(三)每年应当组织消防站和辖区内供电企业,对村寨用电用气安全进行集中检查。在重大节假日、传统节庆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村寨消防安全检查、应急消防演练;
(四)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五)支持村寨安装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加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监督管理;
(六)开展经常性的村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设立防火警示标志;
(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村寨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一)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村寨内应当合理设置一个以上的消防蓄水池。设置消防器材室,安排专人保管维护消防水带、水枪、机动泵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明确专人对鼓楼、风雨桥、戏台、酒店、民宿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公布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
(四)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包括用火用电行为规范、防火措施、灭火协助、奖惩办法等主要内容。运用应急广播和巡寨喊寨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五)协助做好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重度残疾人等的用火用电监护;
(六)鼓励村民购买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及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及时拆除危房、废弃圈舍,优先用作防火隔离带;
(二)自建房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当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三)严格火源管控,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对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应当切断电源;
(四)积极配合、参与消防应急演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