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村寨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