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落实村寨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站,充实村寨消防救援力量;

(三)每年应当组织消防站和辖区内供电企业,对村寨用电用气安全进行集中检查。在重大节假日、传统节庆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村寨消防安全检查、应急消防演练;

(四)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五)支持村寨安装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加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监督管理;

(六)开展经常性的村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设立防火警示标志;

(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村寨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