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在中水管网覆盖区域,符合中水使用条件的,优先使用中水。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