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全省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总量规模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