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生产奖补政策和政策性收储规定,完善保险补贴等支持政策体系,调动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降低产粮大县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