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

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将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