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全省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总量规模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