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

(二)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三)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四)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