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对身份不明的患者进行身份核查认定,开展急救车辆注册登记、路检路查等日常工作,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等;

(二)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保障急救站建设用地;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工作;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院前医疗急救医保支付政策;

(六)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