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住宅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将检验结论或者评估结论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一)因故障发生过安全事故;(二)因故障频率高或者被多次投诉、影响正常使用;(三)因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四)整机投入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五)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