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住宅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实施住宅电梯维护保养,真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二)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住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当场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实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报告或者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出维护保养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建成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一小时;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