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同意,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地下停车场租赁、公共房屋租赁等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支出。鼓励投保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宅电梯应急备用金,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需要使用应急备用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使用年限达十五年以上住宅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管理和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