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住宅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将检验结论或者评估结论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

(一)因故障发生过安全事故;

(二)因故障频率高或者被多次投诉、影响正常使用;

(三)因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

(四)整机投入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五)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